裁判文书详情

童**与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童**与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童**因童利托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308943.5元,由吴**赔偿73419.7元,赔偿义务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至童**在中**银行账户62×××74);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吴**负担422元。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泰靖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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