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曹**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09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