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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李**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申请人金刚、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金刚、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1月17日经合肥市蜀**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金*于2014年11月27日前赔偿当事人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肆仟贰佰贰拾圆整(4220.00元);

二、当事人金*于2014年11月27日前赔偿当事人李**医药费共计壹仟玖佰玖拾捌圆捌角壹分(1998.81元)

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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