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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张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程某某、张*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程某某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24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伤者)程某某的医疗费670元,凭发票由申请人张*于2015年8月24日支付程某某;

二、申请人程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计700元,电动车修理费800元等合计1500元,由申请人张*于2015年8月24日支付程某某;

三、小客车的损失费、两车的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申请人张*承担;

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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