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某某、刘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马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25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伤者)刘某某的医疗费1596.5元,凭发票由申请人马某某承担(已支付);
二、由申请人马某某承担申请人刘某某的误工费1500元、财物损失费1150元、电动车损失费850元等以上合计3500元(已支付);
三、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