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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甲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申**、申**与蒋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某、申**、申**与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24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伤者)王某某、申**、申**的医疗费4810元,凭发票由申请人蒋某某承担(已支付);

二、申请人王某某的误工费1600元、护理费525元、交通费200元、额外补偿费2000元等合计4325元,由申请人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支付王某某;

三、两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申请人蒋某某承担;

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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