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宽诉被告杨**、合肥皓**有限公司、六安市**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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