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天**限公司、周*、王**诉被告高*、国元农业**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被告高*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限公司、周*、王**起诉的依据是(2015)包民一初字0114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中当事人国元农**中心支公司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致该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5)包民一初字0114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