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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安徽国**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英诉被告吴**、安徽国**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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