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常*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鲁某某、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鲁某某、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6日经合肥市庐**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伤者常*现有的医疗费391元,凭发票由鲁某某承担;

二、由鲁某某承担伤者常*的误工费等共计200元;

三、电动车损失费等500元均由鲁某某承担;

四、上述费用由双方于2015年1月26日支付;

五、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