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郭**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郭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6日经合肥市庐**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伤者郭某某现有的医疗费949元,凭发票由张*承担;

二、由张*承担伤者郭某某的误工费等共计1200元;

三、两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凭发票均由张*承担;

四、上述费用由双方于2015年1月26日支付;

五、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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