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陈**、胡**、中国人民**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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