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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陈**、胡**、中国人民**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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