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丁**、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9332.26元。经查被执行人丁**现在部队服役,愿每月支付6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丁*暂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