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张红秀诉被告韩*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易**、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按87元收取,由原告易**、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陆*与赵**、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赵**、河北万**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孙**、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绥中县吉辰运输车队、永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范**与郑庆祝、长丰**有限公司、合肥旭**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案裁定书
长丰兄**限公司与曹**、合肥**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被执行人张*、安徽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付**与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祥礼与魏*、中国人**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