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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等与韩雨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张红秀诉被告韩*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易**、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按87元收取,由原告易**、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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