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孙**、李**、中国人民**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李**、中国人民**司铜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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