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李**、李**、华安财产**安徽分公司、阳光财产**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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