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邵**在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曹**与常**、晋城**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尹**与尹良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李**、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天**责任公司与李**、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与单琴、永诚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范**、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管**、定远县**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毛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