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管**、定远县**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管**、定远县**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对被告管**驾驶的皖M59607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5B41挂)在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服务部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先予支付给原告李**部分医药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服务部于本裁定书送达时一次性先予支付原告李**医药费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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