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六安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柯**、同心**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柯**、同心**有限公司地址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诉讼文书被退回,现无其他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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