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管**、定远县**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管**、定远县**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管**、定远县**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