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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沈光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沈光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09号和0160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依据(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09号民事裁定查封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4区吉徽苑10幢602室,属于王**所有,不属于我所有。因我与王**签订了书面的《关于王**依靠王**养老辅助协议》,由王**交我15万元以我(王**)的名义为其(王**)买房养老,原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真相是违法裁定。我申请复议后,该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09-1号民事裁定驳回我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十一)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09号和01609-1号民事裁定,是诉讼保全裁定和申请复议裁定,这两种裁定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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