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罗**与被执行人邢**、仇**、合肥长**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邢**、仇**、合肥长**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玫瑰公馆2号楼1604室房屋;
二、被执行人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邢**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