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郑**、合肥荣**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郑**、合肥荣**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长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郑**、合肥荣**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长丰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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