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与单琴、永诚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单*、永诚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申请。2014年10月28日案外人关燕军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的房屋为原告耿**申请的先予执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关燕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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