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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倪**、鹤岗市广**汤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倪**、鹤岗市广**汤原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岗市广**汤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鹤岗市广**汤原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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