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倪**、鹤岗市广**汤原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岗市广**汤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鹤岗市广**汤原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耿**与单琴、永诚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李*、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万传庆、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郑**、长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阮**、阮**等与秦**、淮南世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尹**、合肥荣**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葛**、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缪文明与李**、合肥长**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