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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等与王**、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赵*、赵**、赵**被告王**、彭**、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彭**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舒馨花园2幢405室进行财产保全,并自愿提供王**所有的位于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东侧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长房字第018192号、建筑面积278.44㎡)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彭家久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舒馨花园2幢405室(证号:)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赵*提供担保的王**所有的位于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东侧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长房字第××号、建筑面积278.44㎡)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期限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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