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项**、安徽凯**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平诉被告项贤文、安徽凯**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项贤文、安徽凯**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项贤文、安徽凯**限公司、中国平安**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为223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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