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杨**、闫**、中国太平洋财**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与被告杨**达成协议,现原告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超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按30元收取,由原告唐超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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