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合肥**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合肥**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合肥**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合肥**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合肥明**司银行存款125303元(含执行费1851元、诉讼费用2875元、利息6921.52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张**、合肥**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