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合肥**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合肥**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合肥**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合肥明**司银行存款125303元(含执行费1851元、诉讼费用2875元、利息6921.52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张**、合肥**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