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及其配偶卫**(身份证号码××)名下的银行存款1061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