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俞琴诉被告方**、上海**限公司、众诚汽**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俞**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申请执行人童*与被执行人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卞中华与何**、上海杨**限公司、永诚财**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桂**、桂军朋与被执行人钱**、河南通**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高**、被告中国平**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夏**、凌*、中国人民**司繁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费**、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赵**、中国人民财**市定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中国人民财**市定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中国人民财**市定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