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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方**、上海**限公司、众诚汽**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俞琴诉被告方**、上海**限公司、众诚汽**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俞**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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