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童*申请执行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汪**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000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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