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童*与被执行人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童*申请执行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汪**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000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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