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桂**、桂军朋与被执行人钱**、河南通**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桂军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河南通**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钱**、河南通**周口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及河南通**周口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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