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尔*、但尔发、但尔枝诉被告章**、被告铜**责任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但尔*、但尔发、但尔枝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但尔*、但尔发、但尔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但尔*、但尔发、但尔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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