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仇**、仇**、仇**诉被告汪**、铜陵**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童*与被执行人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卞中华与何**、上海杨**限公司、永诚财**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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