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强仁*与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汪**长期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全县金融系统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果,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芜湖**民法院(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