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汪**长期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全县金融系统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果,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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