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李**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李**价值人民币2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杨**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告申请人名下皖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杨**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