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华诉被告杨**、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包*华于2014年9月4日以原告需要补充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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