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陈**、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陈**、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潘**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陈**、中国人民财**湖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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