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汪**、陈**、季*、季峰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湖市分公司、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起交通事故中季益水、黄**受伤,季益水经抢救无效死亡,季益水的近亲属即本案原告已起诉,黄**目前治疗尚未终结,伤残难以确定,暂不能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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