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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奇**限公司与程**、华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奇**限公司诉被告程甲午、华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奇**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奇**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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