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朱**、华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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