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茆龙胜、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赵**、裴**、裴**、裴**、巫玉珍与聂前树、季*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潘**、中国平**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邢**、邢献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周**、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何*、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季大*与姜全力、国元农**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张*、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桂*、中国大地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季**与刘*、中国人民财产**市玉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