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诉被告邢**、邢献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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