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许*、安徽霍**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周**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霍**责任公司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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