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安徽省无为安达尔**责任公司、国元农业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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