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徐**、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诉被告徐**、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对被告徐**、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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