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被告安徽无为中瑞**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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