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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被告安徽无为中瑞**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被告安徽无为中瑞**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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