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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传好、齐**、齐**与赵**、安徽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传好、齐**、齐**诉被告赵**、安徽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传好、齐**、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安徽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传好、齐**、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传好、齐**、齐**撤回对被告赵**、安徽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齐传好、齐**、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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